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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与“英雄”
常听人说,在自己那一方天地堪称人物的某某不幸出点什么意外,譬如犯事下台啦,莫名其妙挨整啦,甚至事小到只是一个因牙痛不能理事,于是他那一方天地俨然有“天倾东南,地绝西北”的意思。他那一方百姓盼他重整河山,力挽狂澜有如“大旱之望云霓”。如此人物当算得上英雄了。可我有点不敢苟同,觉得这位英雄到底有些欠缺。怎么能只顾自己邀一世之英名,不把那一方百姓在自己身后的苦乐生死放在心上,缘何那英雄气概只限于做一个“忽刺刺大厦将倾”而一身当之的“独木”,真要是雄才大略的话,何不改造(这年头已经轮不到你创造了)一下你那一方天地,形成一种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,即便后继者是位庸人也可按程序操作。否则什么大大小小莫名其妙的原因,甚至贴一毛两毛钱邮票的一封告状信,就能毁个成千上万的国家资产,弄得一方百姓都要吃不上饭。这种“天下”安危系于一身的情况正常吗?
王蒙有一篇《惊险的模式及其他》,说警匪片中常有孤胆英雄为了惩治坏人不得不“冒着违法,被起诉的危险去铤而走险”,于是他得出结论,“可见法律、秩序、现有的工作系统常使英雄人物感到碍手碍脚”。王蒙可说是发现了一个实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。即一种完备的制度,绝对使“以天下为已任”的英雄人物感到碍手碍脚。可它也有好处,平庸之辈也捅不了大漏子。因为你没多少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余地,即使有,也是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,那简直微乎其微。难怪英雄要么冒违法的危险,要么把自己降到庸人的水平。
换句话说,一个不完备的制度可以使一个经天纬地之才得到充分发挥,也可以让一个混蛋可着劲儿胡来。前者譬如唐太宗,后者譬如西太后。说到底,在一个“人治”的社会里,人当然是最重要的因素,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,人的重要性让位给制度了。看看中国历史,上百的皇帝真正能称为“明主”的能有几人。大多数的统治者都是傻瓜娄蛋庸才。当然现代社会讲的是民主,可谁也保不齐,民主的结果一定不是个庸才。只有乱世出英雄,没听说选举出英雄的。不想要乱世,只好舍弃英雄。所以我们得指望制度。
当然当制度成了关键因素的时候,连英雄带老百姓也都得做出点牺牲,得承受把一个英才变成庸才的痛苦。今人读历史老觉得古人活得惊天地泣鬼神,而现今环顾世界平平静静制度完备的社会中遍寻不着盖世英豪。甭说爬上高位有多不易,充其量是狡猾而已,离英雄还远了去了。可原因倒不一定是人种退化,而是那些英雄全让制度给“阉割”了。为每一个人制定一种适合他的制度,实在可操作性太差,所以只好让一种制度来“修理”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,最后弄得谁都一个德性,统统没了个性。
可是什么事都是一利一弊,所以要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话,我倒觉得还是让制度“阉割”几个英雄好点,跟那一方百姓比起来,英雄毕竟是少数。